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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53号 1998年12月4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按照“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和改造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等费用之总称。供电工种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各级电力企业应按规定设立专帐管理贴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电力企业除上述规定以外向用户通过购买电量收取的各项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及其他收费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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