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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经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
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经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6号 1999年1月5日)


  近接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关于申请税前列支管理费的请示》(联通苏财字[1998]0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收取管理费,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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