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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市人行等单位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市人行等单位
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8]542号 1998年12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日前,人行市、市财政、市地税和北京海关联合以京银发[1998]591号转发了人行总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现结合北京市地税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银发[1998]454号及京银发[1998]591号文件的规定,征管部门的收费过渡帐户必须在接到文件之日起,坚决撤销。
  二、严格遵守“收费许可证”的收费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各区、县征管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由各区、县直收部门直接上交市级国库“4219”款(缴款书由市局统一发放,具体事宜由市局统一布置)。不允许拖欠及自行支出。
  三、各区、县局征管部门必须在11月底以前,将帐户内所有款项结清,凡列为国家预算收入的各项收费的必须按要求缴入市级国库“4219”款。
  四、关于具体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票[1998]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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