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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389号 1999年1月6日)


  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11号)关于“代征代扣手续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结转下年,用于补充征收业务的有关开支”的精神,提取的手续费用于支付代征、协税、护税、联合办税和驻点征税的费用,节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税务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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