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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以期房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以期房抵押
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98]京房资中心计字第208号 1998年12月9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市中心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防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风险,推动职工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房,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就以期房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所购期房抵押申请委托贷款的个人,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没有封顶的,其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二、用于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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