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煤炭
工业局关于国有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42号)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5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北京矿务局所属国有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历年欠税情况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报送。
二、1998年度,北京矿务局所属国有煤炭施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有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