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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通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通告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抓好清欠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规范发票管理,现将我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缴纳营业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包括金融行业收付利息,收取手续费、帐单凭证费,代收邮电费,转让金融商品和融资租赁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地税发票必须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并套印地税机关发票监制章和使用防伪标志。未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地税机关在计征所得税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凡在本通告之前取得并已列支的未经地税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包括今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金融行业发票)应在今年12月底前到开具发票的单位换取合法发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税机关批准私自承印发票,开具和取得不合法发票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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