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562号 1998年12月10日)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深国税龙发[1998]29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确定。由于目前出口货物退税已实行电算化管理,海关定期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而报关单所列出口金额即为海关部门确认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位为准。
二、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出口销售材料或其他非自产货物,应按内销收入征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实行免税,不退税。深圳宇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出现的进口原材料退货情况,首先,必须由海关证明确属退货;其次,要核实原进口原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等和本企业实耗情况后,如确属退货,这部分可以不征税不退税,否则要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