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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各局要将当期负责审批的减免税情况上报市局备案。应于每半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附后)并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市局。
  六、对经审查发现有未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自行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法追缴税款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滞纳金和罚款。以上述企业接受处罚后又按规定申请减免税的,可在确定获剩年度的基础上享受利余年度的减免税期。
  对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开始享受减免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提前获利年度的,应重新调整其定期减免税期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税法规定确定其获利年度并计算期定其减免税期,以前年度入库税款不予退回。
  七、市局将对各局的减免税工作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对经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局将取消其减免税审批权限。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局对在此之前已办理减免税审批情况应抓紧清理,此项工作应与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各局应对已经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完毕或正在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企业,检查其是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应重点包括: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其中应重点包括: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所得税减免税批复文件;享受的减免税类型是否正确;执行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减免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减免税到期后是否及时恢复全额征税。各局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应分别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一》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理表二》(附后),并随同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各局要通过上述清理工作详细掌握所得税减免税历史数据资料,建立档案,切实完善减免税基础管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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