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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针对申请人所报资料认真考察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业务情况,在充分调查了解和考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规定标准综合判定其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三)对经审核认为可以享受或不能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税、免税申请书》中逐级提出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其中对认为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企业。对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凡涉及需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请示意见报市局。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认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其它各类申请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批复(格式附后)。
  市局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请示意见和涉及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办理正式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时办理正式批复。对经审批同意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并涉及退还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办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税款退还企业。
  五、减免税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实行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和跟踪监控,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减免税管理文字档案,其中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减免税批复文件及企业享受减免税后的变化情况等。对此各局应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二)对经批准实行“两免三减”、“三免三减”以及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税法规定要求其履行企业所得税日常申报,随时掌握企业有关情况。
  (三)各局要注意通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考察企业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掌握具体减免税税额。对经考核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免税期、减半期内企业经营性质已发生变化等重要情况要及时掌握,并及时依法作出调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各局应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附后)并随汇算清缴系列报表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第214号 )规定时间内一同报市局。
  (四)各局减免税管理工作还应与计算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坚持执行减免税资料录机和统一输出打印批复及汇总上报等规定,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网络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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