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3)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5.1991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继续享受原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减免税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电请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减免贷款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应在有关贷款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l)有关贷款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2)贷款利率说明以及综合成本计算过程说明;
(3)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对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卖方信贷的,应提交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 外国企业对取得的特使权使用费收入申请减免预提所得税的,应在有关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l)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2)中方代外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3)有关转让协议、合同(中英文本复印件);
(4)引进项目的批准证书;
(5)国家经贸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的减免所得税的建议函;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上述各类减免税要做到资料齐全、及时报送、字迹清晰、真实完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税、免税申请表》要求填写完整、不留空白,尤其要填好“申请减免税理由和依据”栏,并在此栏中说明企业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申请企业的法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需一律签字或盖章。
四、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上述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资料,检查资料证明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格,尤其注意审查数字金额的一致性和逻辑性。对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申报材料一律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讲明原因及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