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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㈠3.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⑷产品出口实绩报表;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9]第2号 1999年1月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使之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等若干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减征、免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均应依照以下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审核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减征、免征所得税的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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