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
(深技监[1999]013号 1999年1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守法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的利益,规范认证市场,现就认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我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认证、审核机构,须报送上年度全年认证的企业资料,对从未将认证/审核企业资料报我局备案的机构,应报历年来在我市开展质量认证的情况,对不报备案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