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三资”
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67号 19981210)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5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
复出口业务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357号 1998年11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时,货物在报关离境后,拿不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此项业务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我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电话答复:“追补税款与日常业务不同,情况特殊,其退税手续可从实办理。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追补款入库之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证明、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税”。根据上述精神,我局明确对新三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税款入库后,凭盖有海关验讫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或海关加具公章的证明件、外汇核销单或结汇水单、出口发票等办理出口退(免)税。各地在审核时应注意国内转厂部分不能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