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计会管理目标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9]第4号 1999年1月1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局党组提出的“新机制、新模式”的要求,本着“规范内容、统一标准、量化指标、合理测评、科学定性”的考核原则,我们对原有的《计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相关项目进行了修改、调整,使其不断趋向科学合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本规定重点突出了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同时也是全系统“双文明”考核中计会工作的考核内容。现将有关考核的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一、考核项目
1.组织收入;
2.计会管理;
3.重点工作。
二、考核范围
根据市局党组的意见,组织收入工作是对各区县局进行考核,由计会处负责具体的考核事宜。计会管理和重点工作是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计会科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1.组织收入的季度基础分为20分。在不超过基础分的10%范围内设立了奖励分。
2.计会管理的季度基础分为25分;重点工作的季度基础分为5分。在不超过基础分的10%范围内设立了奖励分,分别对计会管理和重点工作进行奖励。
3.按季度进行考核,每月根据各区县局发生的问题,除及时联系核实外,市局以下发《差错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各区县局计会科,两天之内市局没有收到区县反馈意见,视为情况属实,作为扣分依据。
4.每季通报各区县、直属分局目标完成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一)组织收入 基础分20分
考核内容:
依据市局下达的全年市、区两级工商税收计划指标,按收入进度分季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
1.一季度完成全年收入计划(市区两级汇总)23%;二季度累计完成50%; 三季度累计完成75%; 四季度完成全年收入计划的记满分。
2.完成季度收入计划(市区两级汇总),超收2%以上(含2%)的加1—2分。
3.市区两级实际完成分别高于全市平均增长幅度,或市、区两级实际完成达到10亿元以上,其增长幅度接近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加1—2分。
4.市、区两级收入进度未达到季度要求的酌情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