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4日)废止江苏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计经资发[1999]第101号 1999年1月4日)
各省辖市经委(计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自1997年11月省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以来,各市先后开展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对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最近,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一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对《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此文执行,苏计经资发(1997)2092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
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的管理,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厂、车间)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三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项目、产品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3、必须做到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资源,有利于改善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建立了基础管理台帐;
5、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