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失业或死亡,其在最后一次缴费的起止时间的期限内未报销过大病医疗费,可对其失业之月或死亡之月至最后一次缴费截止之月的缴费金额予以退还,如被保险人在最后一次缴费的起止时间的期限内报销过大病医疗费,不退还大病医疗统筹费。
凡符合清退大病医疗统筹费条件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须向经办、代办机构单位提供书面申请,经办、代办机构单位负责填写《清退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并持此表和《大病台账》及被保险人的失业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医疗保险卡》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经核准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大病台账》“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情况”栏内的最后一次缴费记录划双红横线(钢笔或签字笔),以示注销,同时将被保险人最后一次缴费的起始时间至失业或死亡时间和应缴纳的数额等情况重新填人相关栏内,双方经办人对注销与重新核定情况均须签字盖章。待上述手续办妥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予以退款。
(九)被保险人要求将其在原企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年限与以个人身份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年限合并计算时,其本人须向经办、代办机构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原企业和原企业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出示的参加统筹和企业足额缴费到某一具体日期的书面证明,各代办单位将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和《企业与职工缴纳大病统筹费情况证明》(样式附后)及《大病台账》报送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审,其确认结果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入被保险人的《大病台账》。
(十)对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连续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由各代办单位持被保险人的《退休证》和《大病台账》到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验审手续,经验审合格后,被保险人从批准之月起,按照本市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缴费,在支付报销大病医疗费时,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十一)被保险人在医疗过程中有用血费用并且符合报销条件,其在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办理大病医疗费报销手续时,须出示本人的《献血证》,无《献血证》的,其用血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被保险人办理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手续时,核填《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和《分割单》时,暂时采取手工作业方式。
(十三)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正常报送计算机打印的基金核定收缴与支付报销月报表的同时,还须将被保险人的缴费与报销情况,分别手工填报一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情况月报表》《样式附后)和《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情况月报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