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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七、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
  (一)被保险人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应及时将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填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和支付报销大病医疗费情况台账》(以下简称《大病台账》,样式附后)。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将本月被保险人的缴费情况填入《北京市大病医疗统筹费收缴核定汇总表》(以下简称《收缴核定汇总表》),同时持二份《收缴核定汇总表》、《大病台账》和证明下岗职工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表》到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审手续。
  (二)被保险人缴纳大病统筹费有间断的,间断时间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其再次缴费时,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须将被保险人间断时间应缴纳的大病统筹费计算缴费范围;对间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初次缴费办理。
  (三)对首次缴纳大病统筹费的被保险人,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的编号编排方法为:第一位码与第十三位码按原编排要求办理;第二位码用英语字母“D”表示;第三位码至第七位码为年度码,如:01998或01999;第八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顺序号码,即按被保险人缴费顺序从00001号起依次排序。
  (四)各代办单位可随时到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保险人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手续,届时,须持《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样式附后)、《大病台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卡》和医疗费单据及相关材料。
  (五)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验审各代办单位报送来的基金收支报表、《大病台账》和有关材料,经核审后,双方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以转账支票结算形式向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足额上缴大病医疗统筹费;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批报销的大病医疗费以转账支票结算形式支付各代办单位。
  (六)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各代办单位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单位数据库》时,《隶属关系》栏,市、区(县)职介中心分别填“市属”或“区(县)属”,街道(镇)劳动部门填“街道(镇)属”;《经济类型》栏分别按“个人存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三种类型填写。各代办单位在报送基金《收缴核定汇总表》时,《隶属关系》栏的填报方法同上,《经济类型》栏的填报方法则按《收缴核定汇总表》的具体分类填报。
  (七)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调到或招聘到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时,各经办、代办单位须将被保险人的《大病台账》装入个人档案。对调入大病医疗统筹实施范围内的,《大病台账》中记录的被保险人最后一次缴费的时间高于企业接收时间,接收企业须及时填报《大病医疗费统筹人员花名册》并申领《医疗保险卡》,同时出示被接收人的《大病台账》。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接收企业在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时,其时间差额部分,企业与个人可不缴费,如被接收人患大病,所发生的大病医疗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报销,待时间差额部分为零时,企业须及时增报缴费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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