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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八)自由职业人员失业后,持原就业单位开出的辞退证明书和与原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街道(镇)劳动部门持其档案和《失业台账》到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核定手续。待核准后,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通知单》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
  (九)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在核定被保险人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时,凡档案内有《北京市失业职工申领失业救济金登记表》和《北京市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停发通知单》的,从被保险人重新就业后的时间算起,届时,凭《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与按个人身份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期限;如《北京市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停发通知单》中记载有折算连续工作时间的,其折算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时间及按个人身份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期限。凡档案内没有《北京市失业职工申领失业救济金登记表》和《北京市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停发通知单》的,则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京劳管发字[1994]364号)的具体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并与被保险人按个人身份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期限。
  (十)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失业,其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待失业时间与其以个人身份最后一次缴费的截止时间完全吻合时,被保险人从吻合之月起的30日内,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其申领失业救济金的程序与要求,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内容办理。
  (十一)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被企业正式招(录)用,被招(录)用人员正式就业时间与其以个人身份最后一次缴费时间未吻合时,企业可暂不办理缴费人数增减手续,待新招(录)用人员正式就业时间与其以个人身份缴费的截止时间完全吻合时,企业应及时到市或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数增减手续。
  (十二)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可对其死亡之月至最后一次缴费截止之月的缴费金额予以退还。届时,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须向经办、代办机构单位提供书面申请,经办、代办机构单位负责填写《清退社会保险费审批表》(样式附后),并持此表和《失业管理卡片》或《失业台账》及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经核准后,区(县)杜保经办机构对《失业管理卡片》或《失业台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栏内的最后一次缴费记录划双红横线(钢笔或签字笔),以示注销,同时将被保险人最后一次缴费的起始时间至死亡时间和应缴纳的数额等情况重新填人相关栏内,双方经办人对注销与重新核定情况均须签字盖章。待上述手续办妥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予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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