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验审各代办单位报送来的基金收缴月报表和《失业管理卡片》及《失业台账》,经核审后,双方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以转账支票结算形式向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费。
(三)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将本季度各代办单位上缴的失业保险费以转账支票结算方式,转入市社保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存款”专户。
(四)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上报上季度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情况季报表》时,需将被保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按以下要求填入表中的相关栏内: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填入《隶属关系》与《经济类型》的“其他”栏内;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填人《隶属关系》的“街道(镇)”栏与《经济类型》的“私营个体经济”栏内。
(五)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存档期满且不再续存,职介中心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其档案交给本人,由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档案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失业管理卡片》审核下发《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据此,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申领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
(六)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其档案在职介中心存档的,由本人持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职介中心办理退档手续,其本人再持个人档案和《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人档案韵有关证明材料和《失业台账》审核下发《通知单》,据此,街道(镇)劳动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申领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如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仍由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的,其本人须持价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手续,与此同时,街道(镇)劳动部门持其档案和《个体工商户歇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救济金核定手续,待上述手续办妥后,凭本人的《求职证》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
(七)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人员被辞退后,其本人档案在职介中心存档的或本人的档案与个体工商户雇主的档案在同一个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的,其本人持《个体工商户辞退雇佣城镇人员证明书》 (样式附后)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并比照第六条第六款的相应程序与要求办理退档和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城镇人员的档案在其他区(县)下属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的,其本人须持《个体工。商户辞退雇佣城镇人员证明书》、《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失业台账》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确认和办理其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手续与领取手续一律按照第六条第六款的相应程序与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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