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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有过缴费记录的被保险人,转为个体工商户后继续缴费的,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依据原调出单位开出的《表十一》转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做缴费人员的增加。
  4.被保险人跨省市转移时,按现行办法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
  1.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费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退休费;被保险人缴费期间死亡或转为外国籍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个人账户本息。
  2.在职介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职介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申报《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表十五)》(以下简称“表十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个人账户清算单(表十六)》,(以下简称“表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十六》审批退休。职介中心接到《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后,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留存;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依据其在月报中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
  3.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由被保险人档案所在单位按现行规定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表十五”,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持“表十六”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然后将《退休审批表》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其做月报中的退休人员和退休金额的增加,同时填写“表十七”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4.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其退休前一个月申报“表十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五”开出“表十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接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据审批表填报《表十七》,同时做退休人员和退休金的月报增加。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十七》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六、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
  (一)被保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应将被保险人缴费情况分别填入《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台账》(以下简称《失业管理卡片》、《失业台账》,样式附后)。每月30日前,各代办单位持《失业管理卡片》或《失业台账》和《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或《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样式附后)到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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