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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四、被保险人在确认经办、代办机构单位核定的年度缴费金额后,一次性足额缴清1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其应缴纳的12个月养老保险费可按照本人选择的结算时间足额缴清。
  五、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业务程序与要求
  (一)被保险人办理完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及自由职业人员,个人账户建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职介中心或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个人账户建在职介中心或街道 (镇)劳动部门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二)被保险人缴费后,各经办、代办机构单位须填写《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表二)》(以下简称“表二”)、《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表六)》(以下简称“表六”)和《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表四)》(以下简称“表四”)。各经办、代办机构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将“表四”汇总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依据;各代办单位将“表二”、“表六”和“表四”同时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表四”按现行程序收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依据“表二”和“表六”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形成养老保险关系。
  (三)个人账户的转移
  1.被保险人工作调动或缴费渠道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和变更。被保险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被保险人跨省市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同时转移。
  2.在职介中心存档的被保险人,在市内调动并要求变更缴费渠道的,由职介中心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表十)》(以下简称“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以下简称“表十一”),调入单位依据“表十一”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做缴费人员增加。
  有过缴费记录的自由职业人员转到职介中心存档并继续缴费的被保险人,职介中心依据调出单位开出的转移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个体工商户雇主及雇工变更缴费渠道的,原在街道(镇)劳动部门缴费的,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开出《表十》,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办《表十一》;原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的,由被保险人提出转移申请,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开出《表十一》一式三份。一份报调入单位,作为缴费人员、缴费金额增加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依据;街道(镇)劳动部门和被保险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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