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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9]1号 1999年1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发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现就经办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含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代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单位与分工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负责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工作。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代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含居民户口在其他区(县)下属街道(镇)下同)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也可直接经办居民户口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大病医疗费支付报销、基本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等费用发放工作。
  二、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须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一)个人委托存挡人员须出示《个人委托存档协议书》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下同)和《下岗待工证》(复印件一份,下同)。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须出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原为下岗人员的,还须出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和《下岗待工证》。
  在职介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雇佣的城镇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办理。
  (三)只有职业人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与现就业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务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职介中心和街道(镇)劳动部门(以下简称:经办、代办机构单位)在验审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留存上缴)后,与被保险人签订《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协议书》(样式附后),同时,被保险人还须填写一份《个人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并提供二张一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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