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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承包金标准

下调承包金标准
(1999年1月20日)


  按市政府要求,关于运营收入下降部分三分之一司机负担,三分之二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各单位按下列标准核减:
  一、实行月承包经营的企业,原1.60元/公里下调1.20元/公里(夏利)车型以4030元为界,以上部分起出470元的按470元核减,不足470元的按实际差额核减;原2.00元/公里下调1.60元/公里(桑塔纳)以5100元为界,按不低于350元标准,具体核减方式同夏利车型,但考虑此种车型目前经营有困难,企业可在此数额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二、96年10月31日前实行“卖”车经营的企业,按(预收金额+当年定期利息)÷签定合同月份+月收管理费的计算方法,还原成月承包金后,以夏利车型4030元为界;4030元以上部分,超过470元的按470元核减;超过部分不足470元但又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差额核减;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核减;3800元至4030元之间的按100元核减;3800元以下的按50元核减。96年10月31日后实际存在“卖车”经营的企业,也要按此标准先行核减后,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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