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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1、申请
  中小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章程》及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当期(季、月)和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
  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领导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批件;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如申请履约担保,被保证人需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合作意向书;
  (9)必要的其他文件。
  2、预审
  市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区县级中小企业持上述资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财政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填写《项目推荐书》报信保公司。信保公司在收到《项目推荐书》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通知推荐部门或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信保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格式附后),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信保公司。
  (2)信保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评审报告,上报中投保公司审议、核批或提出复查,并最终做出决定。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中投保公司为主联合评审。
  4、担保
  (1)评审通过并经中投保公司审核、批准的项目,按照中投保公司《担保业务通则》、《担保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由中投保公司与被保证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和《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
  (2)担保合同生效后,中投保公司及时开出《担保通知书》,连同有关合同及合同复印件送交信保公司,并由信保公司转交推荐人备案。
  5、贷款
  贷款银行在收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中投保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信保公司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应尽快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四、反担保措施
  1、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信保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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