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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实施细则
(1999年1月12日)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1、支持对象:符合以下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待国家新的企业划分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反担保措施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和企业类型,均可申请信用担保。
  工业、农业企业:按照一九八八年四月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批发业:销售额在6亿元以下,资产额在3000万元以下;
  零售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餐饮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饭店业: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2500万元以下;
  服务业: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0万元以下;
  仓储业:仓储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或仓容量在5万吨以下,资产额在2000万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能力(相当于房屋竣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
  施工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下。
  2、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必须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额度及期限
  1、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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