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
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资源
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99]京经节字第028号 1999年1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为了尽快实施国家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我市仍执行市经委等七部门制定的《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98)京经节字第392号],不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现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税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项目),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项目),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市经委和市税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向地税局报送的资料,报当地地税局。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评审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伪造证书者,依有关法律规法追究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特此通知。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