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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规定
(京地税发[1999]17号 1999年1月21日)


  199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8]59 3号文件,转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 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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