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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五、清算情况的审批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的清算结果经与出口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查批准后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式样另行发文下发)并监督执行。
  对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其“清算情况通知书”式样也另行下发。
  “清算情况通知书”应在清算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发到出口企业,年度清算最迟应在7月底前发到出口企业。
  六、清算用表的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情况,清算用表分别以下几种,式样附后。
  1.附表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2.附表2、《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
  3.附表3、《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4.附表4、《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5.附表5-1、《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
  6.附表5-2、《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汇总)》
  7.附表6、《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8.附表7、《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
  9.附表8-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清算表》
  10.附表8-2、《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清算表(汇总)》
  11.附表9、《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
  12.附表10、《“老企业”年度出口免税情况统计汇总表》
  上述各表填写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填表说明的统一口径执行,清算用表暂由各区县局自行印。
  七、清算工作的总结上报
  每年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对清算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4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及附表1-4、附表5-2、附表8-2、附表10分别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涉外税收管理处。
  八、请各区县局依照上述规定按时完成1998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附件:附表1-12(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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