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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9]17号 1999年2月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奖励按举报线索进行查处后实际补税罚款数额确定奖励基数进行奖励,不能将税务稽查全面查处结果作为奖励基数计算奖励。
  三、奖励额度审批权限
  每案奖金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局稽查局长审核,区、县 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区、县局局长审批。2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审核。2万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局长审核,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提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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