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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
使用电脑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77号 1999年2月10日)


各分局、区局:
  为了保证地产地销税收管理的连续性,以及规范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市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凡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的“地产地销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时,须在备注栏中输入“地产地销”字样,否则,一律视作销往特区外,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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