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
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17号 1999年1月12日)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手写版)每本(25份)7.30元。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电脑版)1.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