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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
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17号 1999年1月12日)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手写版)每本(25份)7.30元。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电脑版)1.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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