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
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票[1999]49号 1999年1月1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标志领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计函[199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区县局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尽快将通知中的要求布置到各税务所,对在发放标志过程中,发现的缺号、缺损等情况,仔细清理,认真登记,并及时向市局反映有关情况。
二、要认真填写“车船使用税标志差错单”(式样附后附件3)汇总后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