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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迟报催缴工作:为了保证迟报催缴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关于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对“失踪户”的认定和清理工作。对未申报户在当期进行催缴,催缴率不低于80%;对经催缴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率不低于80%;对同一税种连续三次未申报或三个月未申报各税的纳税人,要在当期及时办理暂停供应发票手续;
  3、减免缓退工作: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率达到100%;
  4、纳税清算工作: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稽核人员要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要求,对其三个纳税年度内缴纳地方各税及当年发票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率达到100%。
  五、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仅是试运行阶段,案头稽核的各项工作正在衔接和磨合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市地税系统机关工作有待完善,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案头稽核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各级检查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不断研究和探索案头稽核工作的规律,总结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使案头稽核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六、各级检查部门要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和税务所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对在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市局,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七、关于案头稽核与日常检查的有关统计衔接的问题。
  1、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统计分析工作的需要,对《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进行调整(见附件一),各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各项内容的要求,做好案头稽核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季度后四日内将《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和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情况报送市局。
  2、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日常检查工作的需要,日常检查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日常检查选案工作中,以案头稽核和涉税情报交换的方法确定检查对象为主。为了做好日常检查与案头稽核工作有关统计衔接工作,调整《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的有关内容(见附件二),增加案头稽核转入日常检查有关情况的统计项目,凡经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转入日常检查的户数、实际检查户数、检查发现问题的户数、查补税款、加收滞罚金额和入库金额等情况均在《日常检查情况报告表》中统计汇总,不在《案头稽核情况季度统计表》中统计。 主题词: 税务检查,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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