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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全面
开展案头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25号 1999年1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将在全市地税系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为了全面、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结合1998年我市地税系统开展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反映出的问题,现就我市地税系统1999年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案头稽核工作的认识。案头稽核是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一种形式,是税务检查“四位一体”实施体系的基础。在新的征管模式下,案头稽核是税款征收工作与税务检查工作有机结合的衔接点,是强化税务检查工作地位、作用,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双轨协调运行的有效措施,在新的征管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各单位要提高广大干部对案头稽核工作作为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和在新的征管模式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转变在旧的征管模式下的落后观念,确保案头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推广案头稽核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地税系统第七次税务所所长工作会议的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地税系统所有的税务所中全面推广案头稽核工作。各单位按照市局案头稽核工作的要求,设立案头稽核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保证案头稽核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认真落实《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各单位在认真总结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地税系统《案头稽核工作规程》和《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134号)及《关于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8]3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纳税清算四项工作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应认真落实案头稽核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权限和各种文书使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案头稽核工作,保证案头稽核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四、加强案头稽工作的目标考核。为了保证案头稽核工作的质量,各级检查部门要按照下列案头稽核的四项工作目标和要求,做好对案头稽核工作的考核。
  1、申报稽核工作:按照以分税种申报稽核为主,综合申报稽核为辅的原则。各单位的分税种申报稽核要根据1999年市局税务检查工作安排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对主要税种的稽核工作;全年分税种和综合申报集合的比例和户数由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自行确定并报市局检查处备案;申报稽核有问题率(包括转入日常检查的户数)应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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