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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9号 1999年1月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地税系统自组建以来,积极开展了涉税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系统成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形成了我市地税系统举报工作网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涉税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和工作程序;通过查处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共查补税款4.5亿元。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项工作制度不够落实,尤其是对各级领导、上级机关批办的举报案件不能按期上报查处结果,督办、催办工作力度不够;二是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不够规范,造成举报人反复要求税务机关做出解释;三是保密工作存在漏洞,泄密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在查处举报案件中,存在个别人员违法、渎职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涉税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税务检查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扎实做好涉税举报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
  1、对于上级领导、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要组织专业稽查机构进行查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因案情复杂无法按期结案的,写出中间报告说明情况;
  2、在案件查处之后,要主动与具名举报人联系给予答复,并做好奖励工作;
  3、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办手续并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及时办理转出手续,缩短转办时间,增强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
  二、认真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
  1、对地址(或联系电话)清楚的具名举报人可采用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答复;
  2、答复举报人由查案单位的举报中心负责;
  3、对联名举报的答复可通过联名举报时指定的联系人进行答复;
  4、对于在查处案件期间的重复举报,一般可在案件查处后一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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