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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001号 1999年1月11日)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监督管理,有效控管税源,减少国家税收流失,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湘政传电(1998)11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流程
  (一)凡需办理开业登记的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业户、其他经济组织等,必须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申报手续,经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核发其1个有效期为30天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和有关证件在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再凭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并换发副本。
  (二)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凡有缴纳地方营业税或其他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既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中央营业税、所得税义务,又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分别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机关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政策依据。
  (三)对于需分别办理国税、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要同时持国税、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正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难以区分国、地税征管范围的纳税人,凭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核发营业执照正本,并将上述情况定期与国税机关交换信息,经认定应该到国税机关登记纳税的,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对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其营业执照副本自行作废,对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查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和征税。
  二、加强变更、注销登记的管理
  (一)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然后持其副本和有关证件,30日内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办理,纳税人凭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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