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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9]0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明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自营(委托)出口的列名纺织机械,按17%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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