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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号 1999年2月5日)


深圳市深国瑞印刷厂、深圳市东方印刷厂、深圳市金麒麟印刷厂: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粤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印刷厂要结合实际制定各项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的仓储安全保管工作,发票库房要求每月盘点检查制度,遇节假日要加强保安工作,每月终了5日内按统一票和自印票分别向市局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报市局发票处备案。

  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7]193号 1997年8月5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税系统印制发票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印制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市国税机关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发给《发票准印证》,方取得印制发票的资格。
  印制电脑发票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查确定。未经批准,其他企业不得印制普通电脑发票。
  第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在取得资格后,要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印制发票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同时要根据发票印制的生产过程,建立发票印制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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