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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领用支票时须有用途及限额,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支票开出后领用人应在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要及时向财务处说明原因。
  (4)单次提取现金在五万元以下的,至少由两人提取;超过五万元的,至少由三人提取。
  四、机关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医疗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须由有关领导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关人员工资等经费支出按人事处核定的各项标准执行。
  (二)机关公务员、职工药费、子女药费报销及医务室购药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机关公务员、职工患病应在指定医院就诊,在非指定医院就诊须有急诊证明,报销单据附医生处方,经医务室审核后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遇有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机关公务员、职工及退休人员领用支票,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帐时由财务处长签字认可。超过3000元的要报主管局长审批。
  (2)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子女药费凭医院药费收据或配偶单位医药费分割单,我局报销一半,报销时经医务室审核、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1000元的须报主管局长审批。
  (3)医务室购药须有计划,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金额,上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机关公务员、职工及其子女就医时,能在医务室领用的药品尽量不在医院开取;领用药品需登记领药人姓名、药品名称及数量。
  (三)公务费(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取暖费)的支出要求如下:
  (1)各处室在每月初根据实际需要将所需的办公用品报办公室,由经办人员统一汇总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统一购买;报销时要有财务处长签字。
  (2)招待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处室在机关小餐厅招待客人,应在客饭单上填明招待人数、标准、金额,由主管局领导签字批准。遇有特殊情况须在局外招待客人的支出,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3)国内差旅费借款须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境外差旅费借款需经局长审批。出差人员返局后须在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4)因公的市内交通费支出应有各处处长签字,其中因公乘坐出租汽车的支出由主管局长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5)会议费应根据会议规模制定出开支标准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审批后方可领用支票;在财务报帐时要有会议通知,并由财务处长审核签字。
  (6)取暖费支出应在每年初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做出应付取暖费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计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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