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的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结合以前我局制定的有关制度,现制定我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建立预决算申报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局机关处室及局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来年的预算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筹安排后报局党组审批。
(2)预算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既要参照近年的支出情况和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来编制。各处室应在预算范围内编制月预算报财务处。
(3)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局党组批准的年度预算,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遇特殊情况须变更时,有关处室须另提出方案,由财务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4)局属事业单位及协会下属企业须在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将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报送局财务处;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的决算报送局财务处,财务处将根据各单位的决算对各单位进行财务年审,将年审结果和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二、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1)局内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由办公室按照资产的数量、单价、使用部门、购置日期进行登记,会同财务部门验收后由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2)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须由有关部门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根据清查的情况及时按规定处理,做到帐物相符。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各处室领用低值易耗品,须在办公室进行登记,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使用处室、领用人,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登记簿。
(2)按月由办公室经办人员将已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报财务处核销。
三、现金及支票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1)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帐款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
(2)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如发生短款现象,应根据不同性质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