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
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深运[1999]43号 1999年1月28日)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请的资料受理和证明文件的查验程序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二、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
市局业务处室在收到有关申办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开展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
(一)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由市局安技处负责协调、安排,集中三人会同申请者所在辖区运输分局的分管领导或安技科人员,前往申请者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对其人员、环境与场地、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及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二)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有关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
每月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五(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召开一次审批例会,会议由市局安技处主持,安技处及有关分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参加。例会首先由安技处主办人员依次介绍各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分局人员可就其辖区内的申请件提出意见并参加表决。会议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全体同意的,予以通过;两票以内(含两票)不同意的,予以暂缓,待补齐资料或整改后复议;两票以上不同意的,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