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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及1999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年审及1999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85号 1999年3月3日)


各分(区)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我局决定在1999年3-5月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并核定其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要求
  (一)年度验审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国税发[1998]564号)要求执行。各征收分(区)局须统一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办法》附件一,由各征收分局(区局)自印)。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办法》第八条增列第(三)点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证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票据的水电经销单位,本年度年审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其税收管理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6]70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274号)和《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规定》(深国税发[1998]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对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限期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才发给证书,并在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标识。
  (五)证书和标识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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