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邮寄申报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1999]108号 1999年2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我市邮寄申报工作的开展和计算机V3.0系统的运行,使邮寄申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邮寄申报工作,以适应新机制、新模式下的申报征收工作,现就邮寄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随着计算机V3.0系统的开发运行和印花税实行申报制度后,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实施纳税申报工作,保证邮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状,印花税税种可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
二、对实行定额征收纳税人,按照科学简化和效益原则,每次纳税额在50元以上,且纳税比较规范,本着自愿原则,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