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1号 1999年1月29日)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澄清税源底子,确保完成税收任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纳税人开展1998年度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凡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国税义务并在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各类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向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
2、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已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可予免验,但应按本通知所附统计表的要求统计上报。
3、1998年12月31日前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 遗失税务登记证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补办的各类纳税人,一律要在这次验证期限内补办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情况,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凡经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按规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或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实行验证的管理办法,但应将这类纳税人统计到“免验户数”内。
二、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方法
1、这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从1999年2月10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 验证组织工作仍按省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220号)要求执行。
2、按照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01号)的规定,各地在开展验证中要主动与工商部门配合实行联合检查验审。
3、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应用计算机开展验证工作,凡由办税服务厅管理的各1111类纳税人,各县、市、分局应全面应用湖南税收征管软件(4.20版)办理验证, 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统计报表,验证数据除按附表要求统计外,要求各县、市、分局上报省局征管处一份计算机《税务登记年检验证统计表》。暂未纳入计算机管理的各类纳税人,各县、市、分局应按照纳税人登记册,逐户进行验证,统计报表( 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