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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
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39号 1999年3月19日)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1998年度仍按京国税二[1998]383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十四款规定,北京市商业银行由减免税金形成的公共积累,应按照国税发[1998]106号《通知》规定执行,即: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集体资本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对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减免的所得税,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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