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156号 1999年3月2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改制中发生的评估减值,可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
二、种子公司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