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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通知
(京国税[1999]第20号 1999年2月1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局下发的《关于1998年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抵扣的通知》(京国税[1998]第214号)的通知精神,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四季度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暂停了抵扣。现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9年一季度起恢复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每季度仍按5%的抵扣比例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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