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
生产企业本期预申报属于应缴税情况的,还需提供增值税税收完税证(提供复印件,查验正本)。
二、生产企业因远期结汇(须持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原因不能于当期提供齐全的申报资料和单证的出口销售部分,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不于本期申报,待申报资料齐全后,并入下期或以后申报(必须在本年度清算期内)。
第十六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接到企业的“免、抵、退”税汇总申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批完毕,对按规定应退税的,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第十七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免、抵、退”税审批意见进行汇总并传送到各主管征收分局;同时,将本月办理免、抵、退税的情况填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八条 主管征收分局应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每月汇总的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退”税的预抵、预征税额,以及留抵税额予以确认和调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各主管征收分局应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对“免、抵”税额予以审批和调库(参见深国税发1998474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三)。
(一)一般生产企业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应退税额
(二)已办理备案的“进料加工复出口”生产企业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应退税额
第二十条 各主管征收分局主要负责下列项目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完整;
二、审核企业各项销售收入申报是否准确;
三、审核企业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按规定是否可以抵扣;
四、审核有关单证数据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得当;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主要负责下列项目的审核:
一、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