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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当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期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时:
  本期应退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期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本期实际留抵税额=本期实际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本期应退税额
  (二)当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其绝对值<=(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本期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时:
  本期应退税额=本期实际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本期实际留低税额=0
  (三)当企业本季实际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出口销售额占同期全部自产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时,不计算应退税额,只将实际应纳税额转本期实际留抵税额。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在相关科目下设置出口明细帐。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凭证: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附件五)
  二、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提供复印件,查验正本)
  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其他有效低扣凭证(提供复印件,查验正本)
  四、主管征收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进料加工的,还需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属于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第十四条 主管征收分局接到企业申报后,在1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预抵通知单”(附件二),办理预抵或征税手续。
  第十五条 一、生产企业应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季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附件六),并附送齐全的退税单证到主管征收分局。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签章后,由企业办税员将所有申报报资料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本期各月预申报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出口发票
  (五)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提供复印件,查验正本)
  (六)出口货物清单(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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